(六)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符合过户条件人员仅为一人的,办理公有住房承租声明书公证(附件4)。
(七)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户籍亲属之一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公有住房的, 由公有住房承租人与被指定承租人办理公有住房指定承租人协议书公证(附件5)。
(八)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征得配偶、同户籍近亲属同意后,申请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或者通过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由公有住房承租人与其配偶、同户籍近亲属办理同意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协议书公证(附件6)。承租人无配偶、同户籍近亲属的,承租人办理同意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声明书公证(附件7)。承租人的配偶及同户籍近亲属仅为一人且该名人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租人系该名人员的监护人的,由承租人办理同意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声明书公证(附件8),声明内容中要有承租人保证为该名人员提供住处的相应表述。
(九)在同一套或者同层毗邻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由非同户籍的父母、子女分别承租,申请办理并户的,办理亲属关系公证。
二、依据修订后的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办理公证需注意的事项
(一)修订后的公有住房管理办法,新增了三种公证事项,即指定承租人协议书公证;同意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协议书公证及同意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声明书公证。各公证处分别按照有关合同(协议)公证或声明公证的办证要求进行办理。
(二)依据修订后的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原承租人已故子女的配偶,不再属于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范围,而纳入到需经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同意方可过户的其他同户籍亲属范围,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需加以注意。
(三)依据修订后的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亲属经符合过户条件人员同意申请承租的,对于该亲属的主体资格限定条件由“户籍在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内”修改为“与承租人同户籍”,各公证处要注意审查。
(四)修订后的公有住房管理办法中,所有涉及 “同户籍”的规定中,“同户籍”即指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籍中,而该户籍所属房屋并不要求必须与申请变更承租人的公有住房一致。
(五)修订后的公有住房管理办法中,在不同的变更承租人情形中分别使用了“同户籍近亲属”和“同户籍亲属”两种称谓。经与公有住房管理部门沟通,“近亲属”范围限定为:承租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亲属”范围在前述人员基础上,增加承租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外)孙子女及承租人已故子女的配偶。上述范围之外的人员申请承租的,各公证处需请示市局公管处决定是否可以办理。
(六)承租人的兄弟姐妹之一申请过户的,全体兄弟姐妹应在公证员面前签署书面承诺,承诺未遗漏其他兄弟姐妹,如有遗漏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书面承诺作为证明材料入卷留存。
(七)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承租人无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同户籍亲属因申请承租申办公证的,公证机构不予受理。
(八)对于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中有18岁以下未成年人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申请过户的情形,采取全部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含18岁以下未成年人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公有住房过户协议书公证(附件1),同时由过户申请人办理公有住房承租承诺书公证(附件3),承诺保证未成年人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形式进行办理。
三、要求
(一)各公证机构要依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当事人范围及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认真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准确、完整的收集出证依据,确保公证书质量。
(二)各公证机构要严格执行公证收费标准,协议书公证按300元/件收取,保证书、承诺书、声明书公证按50元/件收取,亲属关系公证按80元/件收取。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予以减免公证费。
(三)协议书公证适用要素式公证书证词格式;声明书公证适用定式公证书证词格式第二式;保证书、承诺书公证参照适用定式公证书证词格式第六式,但表述要做相应调整。
(四)各公证机构要认真做好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所涉及的公证业务,为当事人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同时,要加强与公有住房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公管处。
(五)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1月1日前公证机构已经受理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公证申请,适用原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附件:1.公有住房过户协议书参考格式
2.公有住房承租保证书参考格式
3.承诺书参考格式
4.公有住房承租声明书参考格式
5.公有住房指定承租人协议书参考格式
6.同意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协议书参考格式
7. 同意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声明书参考格式
8. 同意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声明书参考格式
2014年10月31日
附件1
公有住房过户协议书
协议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与原承租人关系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与原承租人关系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与原承租人关系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与原承租人关系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与原承租人关系
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协议人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全体协议人同意将坐落于 区
号公有住房过户给协议人 ,即原承租人 的 (关系)承租。
二、协议人 同意承租并愿意接受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遵守有关规定。
三、其他协议人一经签署本协议即不得反悔,并不得再就同处房产申请承租。
四、全体协议人保证本协议中未遗漏原承租人配偶、子女或者父母,如有遗漏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自全体协议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 份,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当事人、公证处各留存一份。
立协议人:
年 月 日
附件2
公有住房承租保证书
保证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与被保证人关系
被保证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有的规定,保证如下:
被保证人申请承租 区 号公有住房,因其现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法履行承租公有住房的义务,为此我作为其监护人,保证依法履行承租公有住房义务,维护被保证人承租公有住房的合法权益。
上述保证内容是我本人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我愿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保证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公有住房承租承诺书
承诺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本人经全部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同意,申请承租坐落于
区 号公有住房,由于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中有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公民身份号码: ),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有的规定,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本人承租上述公有住房后,保证 在该公有住房内正常居住的权利。
上述承诺内容是我本人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违反,我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4:
公有住房承租声明书
声明人 性别 出生日期
现住
声明内容:
我是坐落于 号公有住房原承租人 的子女,原承租人的父母均已死亡,配偶亦故,子女仅我一人,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规定,我是符合承租条件的唯一申请人,故上述公有住房由我申请继续承租。
我保证本声明所述情况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声明人:
年 月 日
附件5
公有住房指定承租人协议书
协议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系坐落于
区 号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与承租人关系
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协议人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承租人 同意本人死亡后,将坐落于 区
号公有住房指定过户给 ,即由承租人 的 (关系)承租。
二、 同意承租并愿意接受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遵守有关规定。
三、如被指定人 先于承租人死亡,或因申请过户时户籍已迁出本市,或承租人将上述房屋另行出售的,则本项指定失效。
四、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应当于本协议解除三日内向房屋经营管理单位进行备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当事人、公证处各留存一份。协议人应当在公证书出具之日起十日内将协议书送房屋经营管理单位进行备案。
六、协议人应在本协议第四、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的,由协议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立协议人:
年 月 日
附件6
同意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回购
或者代理转让协议书
协议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系坐落于
区 号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与承租人关系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与承租人关系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与承租人关系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与承租人关系
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承租人配偶、同户籍近亲属,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全体人员同意由承租人 向
申请办理置换、代理转让或者回购坐落于
区 号公有住房手续。
二、全体人员保证本协议中无遗漏承租人配偶、同户籍近亲属的情况,如有遗漏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协议自全体协议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置换单位、当事人、公证处各留存一份。
立协议人:
年 月 日
附件7:
同意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回购
或者代理转让声明书
声明人 性别 出生日期
现住
声明内容:
我是坐落于 区 号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本人未婚(或离异后未再婚/丧偶后未再婚),现无配偶,且无其他同户籍近亲属,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规定,本人同意向 申请办理上述房屋的置换、代理转让或者回购手续。
我保证本声明所述情况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声明人:
年 月 日
附件8:
同意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回购
或者代理转让声明书
声明人 性别 出生日期
现住
声明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