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才服务中心、各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及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按照市政府改革审批制度的要求,现就下放辞职辞退人员接转干部身份的审批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办理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接转干部身份手续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和区。县(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的,按照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冲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4号)、《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的规定,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三、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辞职或被辞退后的身份按再就业后所在单位和岗位的情况确定。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一年内联系到工作单位,接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干部岗位工作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83号)的规定,可按干部身份办理有关手续。
四、管理辞职和被辞退人员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其干部身份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份的,应将《辞职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或《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
五、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办理辞职辞退人员接转干部身份手续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市人事局将不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
六、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每半年(6月、12月底)将辞职辞退接转干部身份人员情况汇总填写登记表报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联系。
附:1.辞职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
2.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
3.辞职辞退接转干部身份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辞职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
兹有同志,于年月日辞职,现到(单位)工作。根据《关
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保留其全民
所有制干部身份。
特此证明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盖章)
年月日
注:此证明书一式三份:1.给接收单位;2.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保留;3.存入本人档案。
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
兹有同志,于年月日被(单位)辞退,现到
单位工作。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审定,保留该同志
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特此证明。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盖章)
年月日
注:此证明一式三份:1、接收被辞退人员工作单位一份;
2.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一份;3、存入本人档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