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挪用公款罪天津地区立案和量刑标准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的,属于“数额较大”。
挪用公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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