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陈建辉)他们俩都是盗取了他人银行卡里的钱,近日,都被晋江市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可是两人所犯的罪行却完全不同,河南人邢某犯的是盗窃罪,而重庆人谭某犯的则是信用卡诈骗罪。这里面有什么法律上的讲究呢?
——【案例】——
盗卡取钱VS捡卡取钱
邢某与老乡程先生认识一两年了,都租在晋江陈埭涵口村一带,平日里,两人往来密切。2011年8月29日中午,趁程先生不在,邢某将程先生放在租房枕头下的一张银行卡盗走。此前,卡主程先生曾委托邢某帮忙取过钱,因此也将卡密码告诉过他。
次日中午,邢某取走了卡里的6400元后,随手将卡扔掉了。当年10月26日,得知已被警方盯上的邢某,委托其小舅子将6400元还给了程先生。今年3月11日,邢某向晋江警方投案。
而谭某的犯罪经过则是这样的:2011年5月4日下午,他到晋江市区新华街一ATM机上取钱,无意间,他发现卡槽里还有一张别人遗忘的银行卡,按了几下,还能操作查询和转账等功能,卡里还有一万零几百元。一时起贪念,于是,他就将卡里的一万元转账汇入自己的卡中。今年3月19日,谭某被晋江警方抓获归案。
——【说法】——
相似的案情 为何罪名不同?
经办法官介绍,仔细分析,其实这两个案件是不同的。
被告人谭某是一时起贪念,想将他人的钱财占为己有,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取了他人银行卡里的钱。其行为构成的是信用卡诈骗罪。归案后,谭某全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
而被告人邢某,则先是采用盗窃方式,将他人银行卡非法占有,再冒用他人身份取钱。实际上,已构成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两项罪名,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还特别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认定为盗窃罪。只是,归案前邢某有退赃和自首行为,悔罪态度和表现较好,予以从轻处罚。
经办法官还介绍,捡到并使用、骗取并使用他人信用卡、使用作废或伪造的信用卡和恶意透支等犯罪行为,都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而盗窃罪量刑标准为3000元,信用卡诈骗罪则为5000元,如果是初犯且所涉金额不够量刑标准,均由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
威逼他人取钱
也有罪名区别
法官还介绍,除上述两种情形外,日常生活中,还有以下几类常见案例:
采用威胁手段逼迫他人交出银行卡和密码并取走钱的,定罪量刑时分两种情况,如果是当场采用暴力手段威逼并得手的,应认定为犯抢劫罪,如果是口头威胁限期交出银行卡或密码并得手的,则根据实际情况,应认定为犯敲诈勒索罪或信用卡诈骗罪。
捡到他人银行卡拒不归还的,无论是否知道卡密码,只要没取钱,就不构成犯罪,因为银行卡本身无价值。
但是,如果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就构成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