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解读: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如四个人每年的抚养费加起来不超过)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举例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这项规定有两层含义:
其一,当被扶养人数较多时,应得之生活补助费显然较多。但不管有多少,赔偿义务人承担的数额每年均不得超过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M)和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支出额(N),即以此为上项封顶。
其二,当有的被扶养人年满18周岁不再成为扶养对象时,被扶养人人数减少,赔偿义务人是否每年还必须支付M或N呢?这就要看被扶养人的其他扶养人承担相应的部分后剩余多少,剩余数多于M或N,赔偿义务人仍必须承担M或N,如果剩余数少于M或N,则赔偿义务人只承担剩余数,不应将其他扶养人应承担的部分再分配给各个被扶养人,尔后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笔者从多次的审判实践中总结归纳出如下计算方法,供同行商榷。
由于多个被扶养人各自扶养年限不同,于是便出现了在总的扶养年限内各个不同的阶段由于被扶养人人数不同,赔偿义务人所支付的扶养费也相应的有所区别。
以被扶养人年限最低的一人之扶养年限作为第一阶段,此阶段被扶养人人数最多。独立计算各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然后加起来看是否超过赔偿义务人应赔偿的总额(应赔偿总额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额乘以该阶段年限),如果超过,按超出比例在各个被扶养人的计算所得中扣减。所剩之数便是该阶段各个被扶养人应得的生活补助费。
第二阶段为次低年限被扶养人的扶养年限减去上列被扶养人的年限。该阶段中最低年限的被扶养人已支付完毕,故已不存在,只计算剩余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计算方法同第一阶段。
第三、第四……以后各阶段以此类推。
当计算到后期阶段时,被扶养人应得之数可能不超过甚至小于赔偿义务人应赔偿总额数。此时不得将小于部分再按比例摊给各个被扶养人,否则便出现了赔偿义务人承担其他扶养人应承担部分之错误。
最后累计各个被扶养人在各阶段实得之数,便是赔偿义务人所支付的各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举例如下:
景某,男,40岁,2005年受雇于李某驾驶大货车,因疲劳驾驶夜间打瞌睡发生单车事故致死。雇主李某承担赔偿义务。景某的父亲61岁,母亲62岁。景某兄弟三人,均已成年。景某的妻子38岁,与景某生有一儿一女,儿子刚满1周岁,女儿15岁。
上例中不难看出,景某有4个被扶养人,其父母均已超过60周岁,当在被扶养人之列。其子女均不满18周岁,亦属被扶养人范围,妻子正值壮年,且无残疾,不属被扶养人之列。
各个被扶养人的扶养年限和扶养人数如下:女儿3年(18-15),2个扶养人(父亲和母亲);儿子17年(18-1),2个扶养人(父亲和母亲);母亲18年(80-62),3个扶养人(3个儿子);父亲19年(80-61),3个扶养人(3个儿子)。 采用逐个人被排除在被抚养人范围来分阶段:
第一阶段:3年(2004年山西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额1636元)。
女儿,1636×3÷2=2454;儿子,1636×3÷2=2454;母亲,1636×3÷3=1636,父亲,1636×3÷3=1636。4人合计,2454+2454+1636+1636=8180。
此阶段李某承担总额为1636×3=4098,应得总额减去应赔偿总额为多赔余额。即:8180-4908=3272。
此余额按比例扣减,女儿、儿子余额为2454/8180×3272=981;父亲、母亲的余额为1636/8180×3272=654。
4人的实得数为:女儿,2454-981=1473;儿子,2454-981=1473;母亲,1636-654=982;父亲,1636-654=982。
第二阶段:14年(17-3),此阶段不存在女儿。
儿子,1636×14÷2=11452;母亲,1636×14÷3=7635,父亲也是7635; 4人合计,11452+7635×2=26721。
余额为26721-1636×14=26721-22904=3817。
扣减余额后儿子为11452-11452/26721×3817=11452-1636=9816;母亲为7635-7635/26721×3817=7635-1091=6544;父亲也是6544。
第三阶段:1年(18-17),此阶段不存在女儿,父亲。
母亲,1636×1÷3=545;儿子1636×1÷2=818。
总额545+818=1363,小于应赔额1636×1=1636。
故无须扣减,也不得摊加。
第四阶段:1年(19-18),此阶段只有儿子一人。
儿子,1636×1÷2=818。
综合各个阶段各被扶养人所得:女儿1473;儿子1473+9816+818+818=12925;母亲982+6544+545=8071;父亲982+6544=7526。
4人所得相加:1473+12925+8071+7526=30015,即是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
(摘自山西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