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以上规定,只有在侦查机关违法拘留或者超期拘留且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才能申请国家刑事赔偿。
而对于法定期限内的合法刑事拘留的情形,不属于国家刑事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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