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
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
[2004]民立他字第4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皖民一他字第19号《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以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起诉原单位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006年6月13日
王秀杰律师 咨询热线:13642069342 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810323344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09号环球置地广场2202-2203室(海光寺地铁站B口)
E-mail:wangxiujie2001@163.com 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