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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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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

 

津高法[2012]270

    为全面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积极稳妥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方便人民群众诉讼,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司法公正,现结合我市小额速裁试点法院的审判实践,提出下列实施意见,供各基层人民法院参照执行:

 

一、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主要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本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金钱给付案件。

(一)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

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电信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3、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

4、银行卡纠纷案件;

5、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案件;

6、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7、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案件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8、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9、其他金钱给付案件。

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  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案件;

2、  追加当事人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

3、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

4、  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

5、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6、  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诉讼标的:

在我市2012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公布前,按照已公布的我市2011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人均劳动报酬58635元的百分之三十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诉讼标的,即诉讼标的在17590元以下的上述第(一)项内的金钱给付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我市2012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公布后,按2012年标准计算。以后年度依此类推。

2013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尚未审结的符合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应适用简易程序继续进行审理。

二、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确定和释明问题

1、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内设置小额诉讼专题宣传栏,放置小额诉讼程序指南,广泛宣传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目的和意义。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案件,一般应在收到起诉材料之日起三日内立案,并向当事人释明,同时发送《小额诉讼告知书》。

3、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仍按照现行案号编列案号。但承办人结案时应当在“法综”系统“结案信息”中填写“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新增数据项)。

4、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一般应于立案当日将案件移送至相关审判庭,最迟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5、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异议是否成立作出相应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6、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如果异议成立,经报庭长同意,将案件转为适用简易程序一般规定处理;异议不成立,口头告知其异议不成立,并记入笔录。

三、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审理问题

1、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全面的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理。

2、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简便方法与双方当事人联系,但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应有已通知当事人的具体书面材料入卷。

3、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对于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放弃答辩器和举证期法律后果后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可以直接开庭审理。

如果当事人不放弃答辩期,人民法院可视情况缩短至7日以内。

如果当事人不放弃举证期限,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或人民法院指定不超过10日的举证期限。

对于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可视其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决定是否准许。

4、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不进行开庭前公告,庭审过程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由审判人员根据案情需要进行取舍,尽可能简化不必要的诉讼环节。争取做到一次开庭,当庭审判,当庭送达裁判文书。

5、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在晚间、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进行开庭,还可以到当事人工作场所所在地、住所地或争议发生地进行开庭。

6、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应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尽可能通过庭前、庭审、庭后各环节引导、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庭制作调解书或调解结案笔录,当庭送达。有给付内容并且可以当庭履行的,应当即制作调解笔录并执行完毕。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做出判决并宣判。

四、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及向其他程序的转化问题

1、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

2、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因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当事人要求继续调解等原因导致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经庭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至三个月。

3、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严格控制向其他程序的转化。如出现下列情况,应将案件转为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或普通程序:

(1)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其总诉讼标的超过规定标准的;

(2)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或要求追加当事人的;

(3)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诉请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等金钱给付之外的争议,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案件转为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的,应由庭长批准,并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记入笔录备案。如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且案件已经开庭审理的,无须另行开庭。

案件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由分管院长批准,书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组织合议庭,重新开庭,继续审理。

五、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裁判文书问题

1、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简化裁判文书,在裁判文书中只记载当事人姓名、案件事实要点、裁判基本理由、给付金额及期限等。

2、市高院结合小额诉讼案件的特点,制作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部分法律文书样式,各基层人民法院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参照使用。

六、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再审问题

1、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所作的裁判不服的,应当通过申请再审途径解决。

2、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通过释明、积极引导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选择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七、关于本指导意见的实施时间问题

本指导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如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执行。

                                                  201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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