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摄影师拍摄玉石摔碎 未尽注意义务担七成责任
-----从一则实际案例谈加工承揽方的注意义务
(本站讯)近日,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就本站律师王秀杰代理的摄影师拍摄玉石摔损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定“摄影师未尽注意义务承担70%的责任”。至此,王律师代理的该起典型的加工承揽关系中的侵财案,原告终于以高赔偿比例维权成功。
一、案情简介:摄影师摆放不当,导致玉石摔损,诉至法院索赔。
原告,张某某,男,玉石雕件摆件收藏者。
被告,刘某某,男,摄影爱好者,网上承揽拍摄工作。
2011年原告购得南红玛瑙(公孙乐)摆件一件,当时购买价格为4万元。2013年6月,原告欲委托专业摄影人员为自己的一批玉石器件进行拍摄照片,用于网上经营。后,原告与在网上承揽专业拍照业务的被告取得联系,双方谈妥了拍摄的价格和时间、地点。2013年6月15日13时许,被告来到原告的家中,开始对原告的玉石器件进行拍摄。事前,原告告知被告:“所拍摄玉石都很贵重,小心摆放。”拍摄至16时许,在拍摄涉诉南红玛瑙(公孙乐)摆件时,由于被告放置橡皮泥不足导致摆件不稳,最终造成摆件落地毁损。事发后,双方报警到派出所,后经民警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书面协议一份,被告书面认摔损的事实并承诺“对摆件估价后协商赔偿”。
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推诿拒绝。无奈,原告委托王秀杰律师诉至法院,要求照价赔偿。
二、庭审焦点:兼职摄影师在原告家中拍摄,是否担责?
庭审前,经人民法院指定专业机构对涉诉摆件进行鉴定,鉴定摆件价值4万元残值1万元,双方对此无争议。
一审庭审中,被告方提出以下无责理由:1、自己非专业摄影师,系业余兼职;2、在原告家中拍摄,所有物品有原告提供,摆件自原告家中的床上脱落,造成损失自己无责;3、自己只是对拍摄角度进行调整,并不负责摆件的安全。针对这些辩解,双方展开唇枪舌战的辩论。
我方的主要代理思路:
1、“被告自书材料”、“双方协议”均证实,损毁摆件由被告摆放,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2、“双方协议”中,被告承诺过“估价后协商赔偿事宜”,自认赔偿责任。
3、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对拍摄的摆件负有合理注意义务,此义务与拍摄地点、拍摄物品由谁提供无关。
三、法院判决:被告未尽安全注意义务造成摔损,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得被违法侵犯,违法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赔偿责任, 被告作为拍摄活动的实施者,应对拍摄活动的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原告在拍摄活动中负责指导协助并提供所用物品,亦负有注意义务,本案双方均存在过错,原告负有30%的责任,被告负有70%的责任,相关损失及鉴定费、诉讼费按此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