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去年8月,我与4名朋友合伙,为一齐姓商人制作了价值2.4万元,饲养观赏鱼用的水族箱。要签合同时,齐某说,他不会坑人,不用签合同,以后,还会为我们介绍许多生意,我们轻信了他的话,齐某只给了制作水族箱首付款50%,剩余1.2万元拖欠至今未给付,我们多次向其索要,但他以言语相威胁并明确表示不支付余款。请问律师:齐某故意欠款做法是否构成刑法修正案(八)所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我们该如何追回欠款?
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秀杰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就是《刑法》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规定,但是读者咨询的案情不适用于该罪名,理由是:
第一点,读者和齐某之间因制作水族箱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而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所欠款项属于合同欠款而非劳动报酬;
第二点,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津高法发【2011】20号)”第46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数额较大。”,所以读者谈到的1.2万元未达到该刑事追诉标准;
第三点,读者咨询的案情,未存在转移财产、逃匿、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况。
所以,律师建议放弃刑事追诉的思路,搜集有利证据对齐某另行提起支付合同欠款的民事诉讼。
相关规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津高法发【2011】20号)”第46条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数额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 造成被欠薪的劳动者精神失常或者死亡的;
- 在提起诉讼前不能支付劳动报酬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