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的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他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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