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王秀杰律师解读:一般情况下第三者问题属于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院不受理。除非涉及重婚罪、侵犯财产等,但仅以第三者干扰家庭生活为由起诉是一般不予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