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具体规定。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 Ⅰ,Ⅱ,Ⅲ,Ⅶ气侯区 | Ⅳ气侯区 | Ⅴ,Ⅵ气候区 |
大城市 | 中小城市 | 大城市 | 中小城市 |
日照标准日 | 大寒日 | 冬至日 |
日照时数(h) | ≥2 | ≥3 | ≥1 |
有效日照时间带(h) | 8~16 | 9~15 |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 底层窗台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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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