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不需赔偿
司机继承人需赔偿逾12万元给女方父母
南海一女子在打“摩的”的过程中离奇摔死,而“摩的”司机随后因无法承受巨大的压力而卧轨自杀,司机的家人也没法找到。于是,起诉成为了死亡女子父母索赔的最后一根“救命草”。
记者昨日从南海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不需对女子的死亡进行赔偿。法官提醒,市民出行应尽量使用正规交通工具,因为摩的大部分都没有购买商业保险,发生单方事故则难以索赔。
文/记者刘艺明通讯员卢柱平张少华
事件回放
女子打摩的离奇摔死
2011年4月17日,来自贵州的赵小姐趁着厂里放假,想从小塘车站去狮山白边村探望同事,于是在车站附近打了一部“摩的”。而摩托车司机,则是年近六十岁的当事人朱某。
当摩托车走到小塘红星路变电站路段时,赵小姐在车辆没有发生碰撞的情况下离奇地从车上跌落路面,经送医院抢救至同月25日死亡。
赵小姐出事后,朱某先是垫付了4000元医药费,但因为无力承担巨额的赔偿,他选择了结束自己的生命,4月19日,朱某卧轨自杀死亡。
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无法查清赵小姐从摩托车上跌落路面的原因,无法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赵小姐的父母就将司机继承人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司机方应按50%的份额承担本次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12万元,司机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连带承担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的人身损害赔偿9万多元。
一审判决:
保险公司免赔12万赔偿难追回
南海法院根据确认的事实认为,这是一起机动车单方发生的事故。由于南海交警大队因无法查清赵小姐从肇事车辆跌落路面的原因而无法认定当事人的责任,赵小姐家属认为肇事司机应按50%的份额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主张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法院指出,赵小姐原属肇事车辆的车上乘客,因此不能视为该车辆以外的第三者,赵小姐的死亡损失不适用交强险限额赔偿范围理赔对象,故法院采纳被告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近日,南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司机继承人还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赔偿12万多元予赵小姐父母。
不过,记者了解到,朱某的家人在朱某自杀后,已经不知所终,连判决都无法送达,最后要采取公告送达的办法,因此赵小姐家人所索要的12万仍难以执行,遥遥无期。
各方说法:
保险公司
车上人员不予理赔
被告的保险公司拒绝进行赔付。他们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肇事车辆在该公司只投保了交强险。
根据交强险条款第五条的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受伤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根据交警的事故证明,本案死者赵小姐是由于从车上跌落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其应属车上人员。
故根据条款的规定,赵小姐的死亡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请法院驳回赵小姐家属对于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司机家属则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主审法官
要选择正规交通工具
该案主审法官提醒市民,出行尽量选择公交车、出租车等正规的公共交通工具。
因为公交车、出租车等除了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还会购买其他包括车上人员责任险在内的商业保险。
这样即使机动车单方发生事故,乘客也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