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发包方的同意擅自转让土地经营权,转让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过错方依过错分摊。4月6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聂建平向原告李连云返还15000元。
2010年,被告转包了本村小组荒山约12亩,转包期为18年,准备发展养猪业,为此,被告与原告协商,邀请原告建猪场,并将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原告。双方达成了初步协议。2010年11月3日,被告收取了原告的押金两万元,并约定如违约返还4万元。之后,被告以自己的名义向相关部门审批建猪场,县、乡相关部门同意被告建猪场。为此,被告在所转包的荒山上架设了电路等,用去费用约16000元。同时,原告委托被告请人进行了土地平整等,并支付了相关费用4000余元。
2011年1月,原、被告准备签订书面合同时,原告发现被告猪场的土地使用权仅为18年,便拒绝签订合同。被告表示会尽快办好28年的使用权。2011年2月,被告尚未办好28年的土地使用权证,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诉讼中,被告提供了一份村民代表同意其本人原承包合同延期10年的申请书。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将自身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由原告建猪场,双方形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关系。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该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就土地经营权转让达成了一致并为合同的履行进行了投入,双方事实上已形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关系。被告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且原告非发包方村民,故原、被告之间所形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对此,双方均存在相应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李国红
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本案中,被告无法提供其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过了发包方村小组同意的证据,因此,其与原告形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形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在本案中,原告非发包方村民,其与被告的土地转让未经法定程序通过,未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不能取得承包权。
王太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