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我们看到单位犯罪范围广,危害大,且数量递增,社会整体防范意识淡漠,行政管理软弱乏力,司法惩治滞后。预防单位犯罪就是调动全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多种手段和措施,限制、消除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因素和条件,使单位犯罪减少到最低限度。对此,就如何预防单位犯罪谈三点粗浅看法,供商榷。
一、单位内部预防
单位犯罪,不是个人行为,而是群体性行为,是由单位决策者组织实施、集体运作的结果。因此,预防单位犯罪,必须先从单位内部抓起,具体应从三个“增强”着手:
1、增强“自治”“自管”的责任意识,层层落实责任制。首先要改变企业只讲效益,不讲管理的状态,增强“自治”“自管”的管理功能和责任感,明确企业效益与管理的责任、企业管理与社会的责任;其次是要建立健全单位犯罪预防责任制。明确划分责任,量化任务目标,应根据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把各单位或部门乃至车间、班组和个人,在预防犯罪中的具体职责和任务都确定下来,并经过量化,施以奖惩措施;第三是自上而下的层层分解责任指标,逐一签订责任书(状),把每个单位和单位成员都栓在一起,形成一个纵横贯通的责任体系;第四要奖惩分明,严格兑现。这是保证单位犯罪防范责任制落到实处的关键。
2、增强职业道德意识,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实践证明,大量的单位犯罪都是从单位决策者和执行者的职业道德沦丧开始的。因此,预防单位犯罪,首先必须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和公众利益意识,端正企业决策者的经营思想,树立正确的经营观念;其次把职业道德规范纳入岗位责任制中,使其明确化、具体化,便于操作和监督;第三,增强职业道德的钢性和硬度,赋于其处罚的内容,改变过去那种“挂在墙上,停留在口头上”的形式主义,使道德规范成为单位每个成员自觉的行动。
3、增强主人翁意识,形成单位内部的防范格局。预防单位犯罪,必须首先加大宣传力度,让其单位成员人人知晓单位犯罪的法律知识。使其懂得,单位犯罪人人有责,树立 起与单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荣辱观;其次通过法律宣传,让单位成员人人知道单位犯罪的危害性与自己切身利益的相关性。使他们懂得,《刑法》对单位犯罪采取“两罚制”,除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外,还要对单位判处罚金,这样就会影响到单位所有成员的切身利益。当单位成员认识到单位犯罪将要危机到自己的切身利益时,就会自然唤起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对自己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及前途命运注以全身心的力量,自觉地对单位决策者的经营行为实行监督。单位主人翁意识增强了,才能形成单位内部的预防格局,才能使单位的经营行为永远不偏离法制的轨道。
二、社会预防
犯罪是人类社会极其复杂的一种现象,尤其是单位犯罪,涉案范围广,主体背景深,行为能量大,原因错综复杂。我们在预防单位犯罪上须拓宽视野,跳出单位的局限,以单位外部环境,全方位、多角度的来研究单位犯罪现象,以便找出治理和预防单位犯罪的有效良药。
1、建立和健全市场规则体系,保障市场经济有序运作。 从根本上谈,管理是一种社会控制,是把相对静止的法律和制度,转变为动态的行为过程,其目的在于建立有条不紊的秩序。没有管理,就没有秩序,没有秩序就容易产生犯罪。而市场经济本身就处于动态之中,更需要建立规则依法管理。只有健全市场规则体系,才能逐步消除市场竞争中的混乱无章现象,减少和预防某些单位利用体制转轨时期的漏洞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从而保障市场经济有序运作。
2、认真改造政府职能,强化社会管理机制。政府对社会的控制与管理,必须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切实做到单位犯罪预防工作处处有人管、层层有人抓、事事有着落,真正形成一个纵横贯通、覆盖全社会的预防单位犯罪网络。
3、鼓励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增强社会整体预防意识。一方面要提高全民素质,动员社会力量。提高全民素质,不仅是社会和历史的一种进步发展,而且对于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增强社会的整体预防意识与能力,均具有深远的重要意义。只有公民的整体素质提高了,社会矛盾、行业与行业、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冲突,才能逐渐趋于平缓走上正常化,只有公民的预防意识普遍增强了,各行各业的“背职”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违法犯罪行为才能逐渐减少和消除,这正是文化的渗透性所在,也是公民素质的力量所在;另一方面要引用“注视”理论,建立预防模式。法国有位著名学者萨特从心理学角度首次论述了他人的“注视”对作为本体的自我所起的作用。这位存在主义大师认为,他人的“注视”,可以使人产生羞耻感,从而导致自身对自我行为的约束和限制。我们要把“注视”的理论,引用到预防单位犯罪中,目的就是要营造成一种全社会“注视”的氛围,使单位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始终置于全社会“注意”的视野里,逐步建立一个控制犯罪的基本模式。
三、司法预防
目前,我国还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非常历史时期,在这种非常的历史时期,一定要加速立法,强化司法,以法为标,使治理和预防单位犯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1、加速立法,使治理和预防单位犯罪有法可依。首先强化惩罚性经济制裁。要加大,加重对单位犯罪的经济惩罚规定,充分体现出刑罚对单位犯罪的经济惩罚。此外,《刑法》还要不断增加和规范单位犯罪的种类和罪名,以增强打击力度;其次完善有关程序立法。惩治单位犯罪,法律手段是最有力度的手段。司法机关在查处单位犯罪案件时对那些不够刑事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理,在程序方面是否也应立法,以便在查处单位犯罪工作中能按照法定的程序运作;第三建立相应的预防性法律。在单位犯罪日益增多的新形式下,如果没有健全的犯罪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法律制度,要想从根本上减少和控制单位犯罪是完全不可能的,因此,国家权力机关应尽快制订出单位犯罪预防方面的专项立法。例如监督法、公民检举举报法等。
2、强化司法,使治理和预防单位犯罪有法必依。加快立法的步伐和立法内容的时代化,司法也要与时俱进。因此,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强化司法工作:①更新观念,强化侦查意识。首先要树立主动进攻、快速反应观念,破除按部就班的老作法;其次树立信息观念,改变等待群众举报检举等办案作法;第三树立整体作战观念,打破地域界限,加强案件协查工作;②提高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随着单位犯罪日趋隐蔽化、复杂化、智能化。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培养一批高素质、全能型的人才,以便更好查处单位犯罪;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培训,特别是侦查人员的法律业务技能培训,迅速提高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以适应打击单位犯罪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③打防并举,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通过依法对单位犯罪的侦查、审判及对单位经济制裁,实现对大多数单位的教育功能。从这一意识上说,打击本身就是一种预防,是一种最严厉的预防手段,对社会,对已经有了违法行为的单位决策人直接责任人,起到了震慑作用,也是其它任何手段无法比拟的。但是,打击犯罪仅仅是一种事后预防的手段,预防单位犯罪应立足防患于未然,做到未雨绸缪,应在“防”字上多下功夫。因此,目前应加大对单位犯罪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使之尽快普及社会,深入人心。法律只有被广大公民所认识、所掌握,才能变成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自觉行动,才能形成全社会的犯罪预防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