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虽然对民事调解的生效时间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对法院民事调解生效时间的理解存在分歧意见。一是签字生效说。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的时间应是当调解书生效的时间,当事人一旦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手印后,调解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则当事人不能再对调解内容反悔。二是送达生效说。认为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才发生法律效力,送达前当事人有反悔权。。
司法实践适用:
经过调解达成协议后,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即即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和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自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调解协议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没有反悔权。应当注意的是,《调解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据此,对《调解规定》第十三条不能理解为当事人签收调解书时反悔权被取消。而对于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则应当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生效,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当事人仍有民事诉讼法九十一条规定的反悔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