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因此,如果肇事机动车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在起诉时可以一并列明。保险公司由于存在资金实力雄厚、偿付能力强等优点,判决生效后履行能力较强,很少存在执行不能到位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很多受害者往往只注重对交强险的起诉,忽视对商业险的起诉,导致法院判决后已投商业险的车主不服,引发上诉、多重诉讼等情形,不但赔偿款不能尽快到位,而且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案情简要]陈某和柏某为夫妻。2010年1月5日,双方驾驶车辆行经山西省霍州市某路段时,遭遇贾某驾驶的挂车相撞,导致陈某和柏某不同程度的受伤。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贾某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柏某不负责任。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柏某因脑挫裂伤和左侧轻度面瘫两处分别构成十级伤残。因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陈某和柏某于2011年3月15日向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贾某承担所有赔偿责任,肇事车辆所在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根据投保情况,车辆在保险公司分别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但一审起诉状和庭审中并未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一审判决]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两位原告即陈某和柏某承担122000元的保险责任,其余7万多元的损失由车主承担,并未提及商业险问题。判决作出后,车主认为其所投商业险足够支付本次赔偿,不应由其另行赔偿,并依法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判决]二审庭审中,车主提出应对交强险和商业险一并作出判决,不应由其先行赔偿后再向保险公司追偿。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依法作出了改判,由肇事车辆所在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一并作出赔偿,剩余不足部分再由肇事车主赔偿。判决作出后,两位原告陈某和柏某经联系保险公司,也很快拿到了相应赔偿。
[律师点评]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并存时,如何起诉,是很多受害者在提起诉讼时首先遇到的问题。根据现行《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交强险和商业险完全可以一并起诉,而且,鉴于保险公司的较强偿付能力,在判决生效后,后期的判决金额执行也会相对比较顺利。在提起一审诉讼时,由于陈某和柏某并未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车主在答辩和庭审中也未对此作出回应,导致法院在判决时,无法主动作出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承担责任的判决。两位原告在一审中并未找到我们,在车主上诉后的二审开庭前,找到我们委托代理。鉴于车主在二审庭审中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经庭审辩论和与法官的沟通,最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改判。
对于交强险和商业险是否能一并起诉的问题,很多人并不了解或者经常忽视,导致后期诉讼和执行的诸多不便。事实上,将交强险和商业险一并起诉进来,不仅能减少车主方的抵触和对抗情绪,也能减少法院在判决时的顾虑,最终能让自身受益。保险公司作为专门性商业保险机构,承担保险责任是其进行商业行为必须付出的一个代价,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不论对于车主还是受害方而言,都能在最大程度上兼顾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