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许小丽、颜红)出租车乘客开门撞伤路人陆某,但负全责的乘客已不知去向,受害人向谁索赔成难题。昨天浙江省海盐法院成功调解了该起交通事故。
2009年4月5日,出租车司机钱某在一次载客到达目的地后,乘客打开车门准备下车时,正巧陆某驾驶摩托车经过,摩托车躲闪不及撞到车门上造成陆某右手骨折,事故发生后,乘客随即扬长而去。该事故后经交警大队认定,司机钱某未违反规定停车,不负事故责任,乘客开车门时未注意安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乘客已不知去向,该笔损失应向谁索赔?
在咨询了法律工作者后,陆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司机与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8600元。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此案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虽认定乘客负全部责任,司机无责任,但作为无责一方的机动车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最终,在法院主持下,三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陆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6700元,无辜司机与原告各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