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实施,其中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这一推定条款的实施对法院委托亲子鉴定工作带来了深刻的影响,浦东新区法院立案一庭对2011年的涉亲子鉴定案件作了一次统计分析,发现“亲子鉴定”类案件目前存在三大特点:
第一,案件数量大幅上升。2010年只有7件委托亲子鉴定案件,2011年则上升到了22件,同比增长了214%。
第二,案件类型由集中到分化。2010年的7件案件中,有5件离婚纠纷,占总数的71.43%,2011年的22件案件中,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7件,抚育费纠纷6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4件,离婚纠纷5件。这说明,大量以亲子鉴定为请求权基础的案件进入诉讼,使得案件类型更为多样。
第三,非婚生子女成为主要角色。以往的亲子关系鉴定,大多是鉴定父母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育的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主要考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的忠实义务。2011年的22件委托亲子鉴定案件中,有17件是鉴定当事人与非婚生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涉及未婚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夜情等复杂的非婚姻关系,更多考察个人对婚姻关系之外所生育子女的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