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借款人(债务人):陈某某,女,身份证号 ,住址天津市河北区 。
抵押人:郭某某,女,身份证号 ,住址 。
贷款人(抵押权人):王某某,男,身份证号 ,住址天津市河东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三方共同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借款人保证本合同项下之借款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圆整(小写:200000¥)。
第三条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两个月,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11年9月19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 另行约定 。
第五条 还款方式:借款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合同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还本付息。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房产进行查询和核实;
3.办理完毕房产抵押登记后两日内,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4.有权按照约定收取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
第二部分 抵押条款
第八条 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如约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将其拥有完全和独立所有权的位于天津市
的合法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 ,面积 平方米)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抵押人保证:该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已被查封、已抵押、已出租或与他人共有等情况。
第九条 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三方当事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无效或者被注销的,抵押人应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第十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和违约金以及另行约定的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该房地产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 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赋予其它负担。
第十二条 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后三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协同抵押人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存在虚假或非法的情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抵押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
3.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已被查封、已抵押或者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与借款人对贷款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本合同签订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三方各执一份,报相关部门一份。
借款人(债务人): 年 月 日
抵押人: 年 月 日
贷款人(抵押权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