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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关于亲子鉴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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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新)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亲子鉴定是指应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方法,对人类遗传标记进行检测分析,来判断父母与子女是否存在新生关系的鉴定。传统亲子鉴定技术是对孩子与父母及可疑者的血型进行检验。血型检验用于否认亲子关系绝对无疑,用于肯定亲子关系则仅只有参考价值。通过血型检验无法排除可疑者与孩子有亲子关系的,不能仅凭此就确认亲子关系,还应作出进一步亲子鉴定。目前亲子鉴定所采取的科学方法是采用人体白细胞血型进行抗原试验,再与传统的鉴定方法,如ABO、MN、Ss、Rh、Hp等红细胞血型检验鉴定相结合,鉴定准确率达到99.9%。

    鉴于亲子鉴定事关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对于要发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要求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以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经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把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只能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案件的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进行分析后,以作出正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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