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受人购买商品房时、后者购买商品房后,具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房屋买受人除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房款、赔偿房款的利息损失外,还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
三、出卖人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出卖人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出卖人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
六、出卖人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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