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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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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名由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于今年5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1997年后最大规模的一次刑法修改。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法条,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
为统一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该司法解释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二、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相关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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