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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有关管辖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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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检法司联签《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有关管辖问题的规定》【1999】554号
各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有关直属单位、公安处,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 (县)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各区(县)司法(分)局 :
为及时有力地打击毒品犯罪,依照法律规定,结合我市毒品犯罪具体情况,现就办理毒品犯 罪案件的有关管辖问题作如下规定:   
本市辖区内的毒品犯罪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含犯罪行为地、结果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者线索发现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报请市公安 局指定立案侦查,由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起诉,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审判。
本规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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