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王秀杰律师 咨询热线:13642069342 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810323344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09号环球置地广场2202-2203室(海光寺地铁站B口)
E-mail:wangxiujie2001@163.com 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