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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情侣骗卡套现11万 提供侦破线索立功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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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近日,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秀杰、陈捷代理的,备受本市媒体关注的,王某某、梁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宣判。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认定,梁某某伙同其男友王某某共同冒领冒用他人信用卡,非法套现11万余元,判决二人犯信用卡诈骗罪,其中被告人王某获刑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梁某某获刑有期徒刑四年。
一、案情简介:情侣合谋自医院收发室骗领百余信用卡,巧施计开卡套现11万。
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分别毕业于本市两所知名院校。2008年大学毕业后,二人同时应聘到本市某银行负责信用卡推销工作,工作期间确立了恋爱关系。
2010年3月份,二人开始筹划结婚时,一方面因为二人刚才加工作积蓄较少,另一方面因为与周围同事同学在房子、车子等方面的攀比心理作祟,导致二人面临巨大经济压力。如此,从事银行信用卡销售工作已近两年、自恃对现行银行信用卡制度的漏洞了如指掌的王某某,便打起了歪主意,他鼓动女友一起开始实施了这起高智商的骗卡套卡犯罪。
2010年3月至5月间,王某某指使其女友梁某某,穿着事先购买的白大褂,伪装成本市某医院的医护人员,从该医院收发室分若干次冒领信用卡近百余张。然后,王某某投资购买一些诸如玩具、餐具等小礼品,雇佣社会人员以银行回赠小礼品的名义,套取信用卡真正持有人的身份信息。最后,王、梁二人某某通过先给银行打电话开卡再找非法银行卡POS机套现的方式,套取现金。通过以上方法,二人在两个月间共非法套现11万余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后经被害人报案,二人被警方抓获归案。
二、庭审焦点:犯罪分子供述自己罪行过程中,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是否构成立功。
本案庭审中,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是:二被告在供述自己非法冒领信用卡套现犯罪时,提供了套现地点即某烟酒店店主胡某某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的线索,警方据此侦破胡某某非法经营案,那么二被告是否具有立功情节。
控方认为,二被告人提供的胡某某利用POS机非法套现、非法经营的线索,是二被告人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全程行为的组成部分,属于犯罪分子本应如实供述的内容,不应再单独评价为立功情节。
但是,辩护律师认为二人构成立功情节,理由有二:
其一,根据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如果没有王、梁二人提供线索,警方确实无从侦破胡某某非法经营案,所以认定立功情节,符合立功制度之“鼓励揭发他人犯罪”的立法本意;
其二,二被告人在胡某某处非法套现11万余元,而胡某某涉案非法套现金额超过800余万元,所以二人提供线索的范围已远远超过其自身涉案的范围。
三、法庭宣判:考虑立功、从犯、认罪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在全部采纳辩护律师意见的基础上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具有立功和认罪情节,被告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二人均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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