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漏罪案在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这是李庄在庭审现场 法院供图 华龙网发
本报讯 (记者 刘洋)昨日上午9时30分,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案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继续公开开庭审理。
昨日开庭后,审判长询问控辩双方是否有新的意见要发表,公诉方表示有新的意见 。公诉人称,19日、20日两天的庭审中,辩护方当庭举示的新证据,与公诉方所举示的证据存在矛盾,导致认定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存在疑点。因此,公诉方决定申请撤回起诉。
9时33分,法庭宣布休庭,表示将对公诉方提交的书面撤诉申请进行审查。
经过休庭后,10时21分,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案继续开庭。法庭宣布,合议庭评议后认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庭裁定,准许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随后,法庭告知了李庄对该裁定的上诉权利。
10时23分,法庭宣布闭庭。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
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认为需要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的,应当要求休庭,并记明笔录。
变更、追加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延期审理。
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