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挂靠关系是法律文明禁止的,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签订的挂靠合同无效,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也无效,双主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三、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需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 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挂靠人可能因此承担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责任,严重者甚至会被吊销资质证书。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