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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法院可否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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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阅读:

发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地区: 全国
发布行业: 所有行业

生效日期:1975-09-09
失效日期:-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月21日〔75〕民上字第39号函“关于被告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法院可否作缺席判决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认为:

  (一)精神病在未被确定为不治之症者,不轻易判离;

  (二)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应分析患者得病原因,医生诊断结果,目前病状,群众的意见。如认为可判决离婚时,应在判决确定前与判决离婚后,必须对患者的监护与生活作负责的处理,即确定对方或其他一定的人负责,以保证患者日后的权益。问题的实质不在有无诉讼代理人和缺席判决上。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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