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诉有两种情况:(1)原告起诉后,法庭宣判前自动申请撤诉;(2)原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当事人自愿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人民法院均应作出裁定,裁定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是口头的。无论是哪种形式的撤诉裁定,人民法院均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往往只把撤诉裁定通知原告一方,特别是口头裁定,很少向被告和第三人宣告,并认为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单方面的行为,对被告人和第三人不产生实体上的诉讼权利,撤诉裁定没有必要通知被告人和第三人,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法院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被告和第三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也是与宪法和民事诉讼法背道而驰的。
首先,法院的这种做法,违背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的司法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即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均享有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即原告有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起诉),被告及第三人有答辩和参与诉讼的权利(应诉)。答辩和参与诉讼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因此当事人可以提出答辩状也可以不提供答辩状,都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但是人民法院必须按法律规定的起诉、立案期限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和第三人。被告的答辩和第三人参与诉讼,不仅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人民法院进一步对案情的了解,掌握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之间争议的焦点,便于人民法院调查和收集证据。因此法院在通知被告及第三人应诉后,被告及第三人即开始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维护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而准备材料和收集证据。在一些民事诉讼中,有的被告还会提起反诉,第三人以原告和被告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把撤诉的裁定(尤其是口头裁定)只通知原告一方的做法,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容易使当事人双方及第三人产生误解和不理解,激化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