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和吊销都是一种法律行为,都会产生经营主体的经营资格不复存在的法律后果,但二者的行为性质及最终法律后果存在很大区别。
1、行为作出的主体不同。注销是经营主体决定终止经营向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履行的登记程序,一般是经营主体实施的主动行为;吊销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营业执照被吊销是处于一种被动状态。
2、对两者的限制不同。一是对企业名称的限制不同。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1条 规定,企业注销后,一年内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与该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三年内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与该企业名称相同或 者近似的名称。二是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有区别。注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受后继限制;而有关法律法规对被吊销企业的法人代表进行了两点限制:一是根据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 得再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二是根据《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既表明了企业法人的经营资格,也表明了其法人资格。办理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寿终正寝”,经营资格和法人资格一并终止;而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企业法人仅丧失经营资格,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第36条、40条、46条和49条 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 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告;企业法人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不依法进行清算的,可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公司 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也有类似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经[2000]24号函答复辽宁省 高级人民法院,函复内容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 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之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可见,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办理注销登记前,该法 人成为了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但仍具有特定范围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开展清算活动,进行诉讼等。只有在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 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真正消亡。
综 上所述,吊销是企业法人解散的法定事由之一,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企业法人应依法履行清算、公告及注销程序。营业执照被吊销至注销前,企业法人仅丧失经营资 格,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应对其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笔者呼吁经营主体应本着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原则,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在退出市场 时于人于已都应弃用“吊销”招数,依法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号函(函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甘经终字第19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于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某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债务人新科公司在诉讼中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 ,至今未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因此,债权人兰州岷山制药厂以新科公司为被告,后又要求追加该公司全体股东为被告,应当准许,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函(函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你院请示中涉及的问题,可以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