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1年度天津市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18768元(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即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82180元(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19109元*20倍);
以上两项合计为:400948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详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二、2011年度天津市职工1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53368元、最低为50673.6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90%(最低不得低于1689.12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三、2011年度天津市职工2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34600元、最低为46920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1595.28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四、2011年度天津市职工3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15832元、最低为43166.4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1501.44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五、2011年度天津市职工4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97064元、最低为39412.8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1407.6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六、2011年度天津市职工5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68912元、最低为33782.4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最低不得低于1313.76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0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93840元)。
以上1、3两项合计为:最低:127622.4元;最高:262752元。
七、2011年度天津市职工6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50144元,最低为30028.8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最低不得低于天津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1160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5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78200元)。
以上1、3两项合计为:最低:108228.8元;最高:228344元。
八、2011年度天津市职工7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21992元,最低为24398.4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0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2560元)。
以上两项合计为:最低:86958.4元;最高:184552元。
九、2011年度天津市职工8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03224元,最低为20644.8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5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6920元)。
以上两项合计为:最低:67564.8元;最高:150144元。
十、2011年度天津市职工9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84456元,最低为16891.2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0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1280元)。
以上两项合计为:最低:48171.2元;最高:115736元。
十一、2011年度天津市职工10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65688元,最低为13137.6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5640元)。
以上两项合计为:最低:28777.6元;最高:81328元。
1、以上各项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和2004年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计算所得。
2、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必要的康复费用等。
3、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天津市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128元为基数计算。
4、根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0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
5、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6、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0%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一)领取伤残津贴的,最高不超过15年;(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子女不满18周岁的计算至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最高不超过15年。
7、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天津市各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