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经过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书,以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根据仲裁实践,仲裁裁决的种类主要有如下四种:
1、中间裁决
中间裁决是仲裁庭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和最终仲裁裁决作出之前的适当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的临时性的裁决。该裁决不是终局的,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仲裁程序的进行,解决仲裁程序过程中的紧迫问题,就重要的事项作出暂时性决定。例如,仲裁庭可以通过中间裁决的方式要求一方当事人变卖容易腐烂的货物,保全货款,可以通过中间裁决的方式要求双方当事人合作,就有争议的设备生产线进行新的调试,可以通过中间裁决的方式要求一方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中间裁决虽然不具有终局效力,但中间裁决的履行情况可以作为仲裁员最终裁决的事实参考,当事人对中间裁决的故意违反,可能导致对该当事人相应的不利后果。
2、和解裁决
和解裁决也称为合意裁决,是指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该裁决可以不写明理由,并且是终局的。和解裁决可以是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而作出的裁决,也可以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或第三者调解达成和解而作出的裁决。和解裁决的范围同样受到仲裁协议范围的限制。如果当事人请求仲裁庭作出和解裁决的事项超出了提请仲裁时仲裁协议的范围,则当事人应当就扩大的仲裁范围部分达成补充仲裁协议,否则仲裁庭有权决定只在受理案件时仲裁范围的限度内作出和解裁决。
3、部分裁决
部分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已经查明了部分事实并能就该部分事实作出责任判断而作出的裁决。部分裁决是终局的,仲裁庭不能在以后的裁决中自行变更。部分裁决通常适用于涉面较广、比较复杂的案件。例如,仲裁庭可以就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先行作出部分裁决,可以就一方指控而另一方已经承认的事实或法律问题作出部分裁决,也可以就纷繁复杂的数项请求中的一项或几项先行作出部分裁决。
4、最终裁决
最终裁决也即通常意义上的裁决,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全部事项作出终局性的决定。在最终裁决中,仲裁庭应当写明当事人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裁决的日期和地点。如果当事人另有协议的,则按当事人的协议办理。
上述四种裁决,均应遵守一定的形式规范和制作规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的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以全体仲裁员或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可以作出记录附卷,但不能附在裁决书之上;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裁决应以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草案在仲裁员签署前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核阅,以保证仲裁质量;裁决书经仲裁员签署后,应当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的特定时间内(例如30天内),就仲裁裁决书中的书写、打印、计算上的错误或其它类似性质的错误,书面请求仲裁庭作出更正。仲裁庭作出更正的,该更正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如果仲裁裁决有漏裁事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的特定时间内(例如30天内),请求仲裁庭就仲裁裁决书中漏裁的仲裁事项作出补充裁决,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作出补充裁决。补充裁决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