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商事仲裁 >> 文章正文
诉讼延期审理程序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使开庭审理无法按期或继续进行从而推迟审理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天津市各级法院、法庭地..
·天津市各公安派出所地址..
·天津常用电话一览表
·天津各区县劳动监察投诉..
·天津市各工商局地址电话
·天津市各区劳动争议仲裁..
·对未成年人的询问、讯问..
·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调整岗..
·盗窃罪量刑标准(2013年..
·天津便民电话(服务/举..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