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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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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构成刑讯逼供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目的。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对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使用肉刑、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有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判决前称为被告人,自诉案件中没有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法院判决前都称为被告人。

    《刑法》有关刑讯逼供罪的条文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错案的;4、三次以上或者对三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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