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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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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
1、区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毒品是其他毒品犯罪分子的还是本人的。
2、区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窝赃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对象不同。
3、区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毒品共犯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事先通谋。
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一种特殊的包庇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一种特殊的窝藏、转移赃物罪,对符合本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包庇罪或者窝藏、转移赃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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