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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陷害罪 (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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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又包括公民的民主权利;本罪的性质是侵犯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监督权与举报权。
2、客观上必须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施报复陷害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即违反有关规定,超出职权范围,假借公事名义,陷害他人。在这个意义上说,报复陷害行为是一种渎职行为。报复陷害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制造种种“理由”或“借口”,非法克扣工资、奖金,或开除公职,或降职、降薪,或压制学术、技术职称的评定等等。如果所采取的报复陷害行为与行为人的职权没有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其次,报复陷害的对象必须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控告人是向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告发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人;申诉人是指对自己或亲属所受的处分不服,请求改变或撤销处分的人;批评人是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人;举报人是指向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报告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这里的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并不限于对实施本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控告、申诉、批评与举报的人。
根据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报复陷害,情节严重,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3)、其他报复陷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报复陷害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及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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