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5年2月,男方刘某和女方纪某登记结婚,2006年3月份,双方达成协议,如果李某有“外遇”,则双方离婚且李某须赔偿纪某精神损失费10万元,2008年4月份,纪某将李某“捉奸在床”,后纪某提出离婚并要求李某依约定赔偿。后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纪某精神损失费1万元。
二、案件分析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和协议的内容密切相关,如果以不履行忠实义务为内容来获取精神赔偿,因为这种协议并没有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义务,夫妻忠实义务是法定义务,违背法定义务来获取精神赔偿不但没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且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如果签订协议之时,确属于双方自愿,没有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的情况则应认定为有效。
如果以不履行“忠实义务”来限制人身自由、人身权利为内容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例如:如果一方以对方如果提出离婚,要放弃财产,或者支付损失,则该协议无效,因为该种协议限制了离婚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