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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三险一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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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三险一金”应“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请问,财税[2006]10号关于“免征”的说法是与条例的表述有何区别?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基本保险费等“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主要参照国家统计局有关个人所得(收入)的计算口径,单位替个人缴纳的所有支出均计入个人收入数额。 国家税务总局在与财政部研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件时,为便于基层征税机关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具体操作,采用了另一种表述方法,两者本质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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