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强迫交易罪,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又包括强迫交易对象的人身权、财产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如何区分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罪的法益主要是自愿、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而抢劫罪的法益是财产与人身权利;本罪的法定刑低,且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抢劫罪的法定刑高,且不以情节严重为要件。这是区分本罪与抢劫罪所必须把握的两个关键点。首先,由于本罪属于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故只有在经营或交易活动中才可能发生本罪。换言之,主体是否经常进行商业活动,或者以商业盈利为生,影响着强迫交易罪成立与否的判断。其次,本罪的暴力、胁迫的内容与程度应当低于抢劫罪。即暴力的内容不得达到轻伤程度(否则与故意伤害罪不协调),暴力、胁迫的程度不得达到抢劫与敲诈勒索的程度。最后,本罪虽然可能表现为强迫他人以不公平价格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但这里的“不公平价格”也只能略高于公平价格。如果以暴力、胁迫为手段,以商品交易为借口侵犯财产的,则应认定为抢劫或敲诈勒索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