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是指非职务上、业务上特定职务的人,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危害而采取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所谓紧急避险必须是在“别无它法”的情况下才能采取,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采取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才能避免另一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如果有可能采用其他方法,决不可以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同时行为人在采取紧急避险时造成的第三人的损害必须要比为避险而保护的权益小,如果损害造成的第三人的损失超过了为避险而保卫的利益,则不适用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一样,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也就是采取避险后的损失必须小于避险利益,认定的标准一般有以下几个:
一、人身权益大于财产权益;
二、生命权是平行的,不允许为保护一个人的生命权而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权;
三、财产权益以价值比较为衡量标准;
四、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难以衡量时以公共利益为先。
因紧急避险而造成的损害,刑法不认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因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程度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对这类刑事责任的责任人采取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方式追究责任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