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以及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 12月2 9日),对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投毒罪进行修订:将投毒罪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包含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取消投毒罪罪名。
(二)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特征(略)
(三)如何正确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
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危险物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的管理规定,在生产、使用、运输、管理的过程中,因为违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因为危险品中间很多也属于是有毒的物质,所以,二者之间存在区别。最明显的区别要点是:危险品肇事罪是一个过失犯,而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一个故意罪。这里说故意还是过失,一般是指对结果的心态而言的,不是针对行为本身而言的。比如,行为人从事危险品的运输,可能知道这东西按规定必须是怎么保管或者怎么运输的,但图省事,不按规定的去做。行为人违反规定本身,好像是故意的,但因此而造成事故、造成人员的伤亡却认为是过失,除非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
2、投放危险物质罪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3、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4、本罪与相关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区别
根据修正案(三)规定:刑法第291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91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就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和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但这两种行为由于对公共安全本质上不构成危害,与本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因此不属于本类犯罪,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