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两大类,共二十一种情形。
第一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违反法律、非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0、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经合法程序进行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15、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1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8、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
19、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的;
20、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
2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
1、首先需要明确,作为经济补偿金标准的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状况下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以上各种情形,补偿年限上没有限制。只有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三、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当在劳动者按照约定与用人单位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