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由此看来,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技能培训,或者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适当的变更,此变更无需取得劳动者的同意。因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工作职位的属于单位的自主权。
但是,如何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呢?这需要用人单位进行举证。所以单位在调整员工岗位之前应当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以免日后在仲裁或者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另外,单位依法调整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能不能调整劳动者的工资呢?这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就明确约定“工资分配制度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单位也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对工作岗位调整后的工资如何分配也进行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