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怎样才识法律上的同居,它应满足什么条件?依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和精神,构成同居关系的要件本质上有两点:一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二是男女双方一起同居生活,在男女双方之间可产生和婚姻下的共同生活的一些实质性权利义务内容,如其财产关系、子女关系以及辅助关系等,特别是基于对妇女、儿童弱者利益的保护,法律有必要加以调整。
第二、起诉时应注意的问题,如果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只涉及解除同居关系的,而不涉及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的问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在做法是一方当事人起诉,只涉及解除同居关系的除了属《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外,而不涉及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问题,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所以,当事人在解决有关同居关系的纠纷时,一定得注意这点,避免诉讼请求不被人民法院受理,浪费精力。
第三、解除同居关系时,子女抚养的处理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是: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较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即子女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