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在一般情况下应于24小时之内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但是,在“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特殊情况下,则不受此限。
所谓“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主要指下列情形:
一是犯罪同伙闻讯后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制造证据的;
二是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有待查证的,但尚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不吐露真实姓名和住址的;
四是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况。
当上面情况排除后,公安机关应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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