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即我们讲的ISP服务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上传、管理网页内容,当网页内容涉嫌侵权时,权利人通知了ISP服务商,并提供了相关权利证明和侵权证明,ISP服务商删除了相关涉嫌侵权的内容后,则ISP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由于ISP服务商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内容审查,所以采取“通知+移除”规则,是对网络中介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的限制。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