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㈠工伤认定申请表。
㈡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㈣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⒈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⒉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⒊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⒌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市见义勇为机构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⒍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二、补正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