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沈某某,女,汉族,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住址: ,电话 。
被告:天津市某某大学,地址:天津市某某路大学城,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职务:校长,电话: 。
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被告按照1976年至2009年的工作年限为原告计算工龄办理退休事宜。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被告单位的一名教职工,现已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在申请退休过程中。原告于1976年入伍,1980年复员分配到被告单位教务处工作,期间先后主管学籍管理、课程安排、外地招生、学生实习等工作。
至1991年,由于原告爱人(原系被告单位司机)与时任被告单位人事处处长发生了矛盾,造成原告爱人被迫调离被告单位。此后,该人事处长又开始多次借机打击报复原告,公报私仇,其无故将原告调离原教务处岗位,先后调至原告并不熟悉校托儿所、医务所岗位,并在工作中制造障碍,使原告无法正常工作。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申请调回原岗位,均被被告单位拒绝。最后,人事处口头通知原告:调回教务处不可能,医务所现在也不缺人,回家等通知吧!时至今日,被告也没有给原告安排工作岗位,但是一直为原告发着基本工资。
直到2009年,被告在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时,才通知原告:自1992年至2009年原告休病假,该期间不计算在工龄之内。但是,事实是此期间原告从未申请过病假,并且被告这种错误的工龄计算方法,严重影响了原告的退休金收入。
2010年2月1日和2010年1月25日,原告先后向南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天津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二委员会均未受理。无奈之下,起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以保障一名退休女职工的基本生存权利!
此致
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